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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数:3395发布时间:2009-2-16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稽[2003]36号    日期:2003-06-0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仍按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沪国税征[1999]33号)(编者注:见本刊1999年第11期第53页)执行。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办法未出台前,本市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