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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3895发布时间:2009-2-13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173号    日期:1994-10-08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认真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核,严格犯罪分子。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开展检查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1.进项凭证的范围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有关凭证。具体范围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由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4)承担货物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
  (5)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
  (6)七月一日以前,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普通发票(包括电脑发票)。
  2.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尤其是自七月一日起开具的发票,是否为全国统一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自四月一日以后是否为全国统一的15位码。
  (4)进项扣税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进项范围。
  (5)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检查进项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
  1.销项凭证检查范围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于检查月份全部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帐联。
  (2)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
  2.销项凭证检查要点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3)一般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
  (4)票面所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与实际相符。
  二、检查的方法
  (一)进项凭证检查方法
  1.进项凭证与相关付款凭证或帐薄对照核实。
  2.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货核实。
  3.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的,可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4.进项凭证真伪的辨别可按照(94)国税发0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方法
  1.对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购票证,清点结存票,与申报情况对照,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
  2.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款项与相关销售帐薄进行对照核实。
  3.销项凭证与相应的货物出库单据对照核实。
  4.税务所代小规模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与记帐应与有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对照核实,并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八月份开始到九月底,主要检查二季度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数的百分之十;第二阶段从十月份开始至年底止,主要检查三季度即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偷逃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犯罪的补充规定》严格处理,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应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从八月份起,要按月将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次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四)根据各地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总局将抽调部分检查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开展检查工作的方案,集中力量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对行动快、组织好、按时上报检查情况及统计资料、检查工作成果显著的地区,总局将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