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Welcome to Dandong Kingdee co., ltd

公司动态

>公司动态>新闻中心>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

关于对江西省校办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3610发布时间:2009-2-13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赣教勤字[1994]3号    日期:1994-02-07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这一事业。在实行新税制后,对校办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仍然保留。为了坚持正确的方向,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校办企业进行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
  对校办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工作,是贯彻执行新税制保证国家税源,清理一切假校办企业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教育、税务部门要加强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认证工作。

  二、认真贯彻《江西省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工作实施细则》。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全省一律执行《江西省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三、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实行统一格式。《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和副本及《江西省校办企业登记、年检报告书》由省统一印制,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实行统一证书。

  四、证书编号的说明与分配。证书编号采用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二位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中间四位为地、市,县代码,后三位为企业证书编号。即南昌市3600;赣州地区3601;宜春地区3602;吉安地区3603;上饶地区3604;抚州地区3605;九江市3606~景德镇市3607;萍乡市3608;新余市3609;鹰潭市3610;高校企业3611;中等专业技术学校3612;南昌铁路分局3613;第5、6位数由各地市确定县(市、区)教育局代码,最后三位数由各地确定企业证书编号。

  以上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西省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一、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范围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农、职业技术学校、县共大、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技校和各类成人高、中、初等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管理,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的企业(含工厂、农场及第三产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均属资格认证、年检认证范围。

  二、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标准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并有当地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文字依据(由县以上勤工俭学办公室批准)。
  2、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减免税金和收益的管理与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有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时间
  1、首次资格认证的时间为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三月底止。今后对新办企业的资格认证时间为该校办企业申办的时间进行认证。
  2、年检认证的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以前完成。

  四、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步骤、程序:
  1、资格认证的步骤、程序:
  (1)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校和各类成人高中、初等学校的校办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由省教委、省税务局负责资格审查、发证工作。
  (2)中等师范学校、农、职业技术学校,县共大、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企业认证工作由各地、市教育局(委)、税务局负责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由省教委、省税务局发证。
  2、年检认证的步骤、程序:
  (1)建立健全《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的年检认证制度。年检认证的步骤和资格认证相同。
  (2)校办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级教育、税务门提交由企业法人签署的《江西省校办企业登记、年检报告书》(附件略)和本企业《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的副本。
  教育、税务部门要严格按年检认证标准组织验收,并分别在《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的年检记录栏签注“经年检合格”,“日期整改”或“注销证书”的年检结果。

  五、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企业的文件、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证件、章程、批文(指县以上勤工俭学办公室的批文)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六、资格认证、年检认证时,如发现校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税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和罚款的处罚。
    1、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涂改、伪造、借租、转让《江西省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
    3、不按照规定办理资格认证、年检认证的;
    4、违反减免税金和收益的管理与使用规定的。

  七、经资格认证、年检认证合格的校办企业,其纳税等有关事项,按省税务局赣税发(1994)19号通知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