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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减免的通知

浏览次数:4065发布时间:2009-2-13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052号    日期:1993-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我国工商税收中的主体税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承包和越权减免流转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对企业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已承包的,必须逐项清理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流转税减税免税规定,凡违反税法规定或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为了进一步落实《通知》的要求,现就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税,已承包的要立即纠正
  流转税是一种间接税,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之中,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承包流转税,实质上是让企业不合理地占用消费者向国家缴纳的一部分税收,必然造成企业之间税负的不平,影响公平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通知》,流转税不能列入企业承包范围。对已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立即纠正,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各级税务机关对承包流转税的做法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对内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不得变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已经变通,要立即纠正。
  二、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控制流转税的减免
  近几年来,国家通过必要的减税免税,对促进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区自立章法,自行开减免税口子,致使政策掌握偏松,流转税减免增长过快,数额过大。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必须从严控制流转税的减免。
  (一)凡国务院已经明确不许减免税的"八小企业"、"三十种产品",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各地自行决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产品税、增值税以税还贷的范围
  对于烟酒产品的以税还贷,国家税务局(1989) 国税流字第216号文件对可以享受以税还贷的企业范围、贷款种类及时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新增贷款及逾期贷款一律不允许以税还贷;对"八五"期间新上的啤酒项目,一律不实行以税还贷的办法;对"七五"期间建设的啤酒厂,凡规模小、效益差、连年亏损,完全依赖减免税归还贷款的小啤酒厂,也不再给予以税还贷照顾。
  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允许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的外汇贷款的范围仍按(86) 财税字第273号文件执行,对流动资金的贷款、委托性贷款、留存外汇贷款、买汇人民币贷款等一律不得用产品税、增值税归还。
  各地要对近几年来享受以税还贷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超过以税还贷范围的,一律予以纠正;对那些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以税还贷的企业应严肃查处,检查情况在今年5月底之前上报国家税务局。
  (三)严格控制困难性减税免税
  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除按税法规定对遭受风、火、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纳税困难给予减免税照顾外,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纳税困难应从严控制减免税,特别是对经营管理不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长线产品,不能再给予减免税照顾。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但纳税发生暂时困难、扶一把就能上去的企业,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择优给予一定的减税照顾,但不能用减免税来达到长期投资的目的。
  (四)加强对政策性减税免税的审核对新办乡镇企业的减免税要从严控制,不能一律给予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纳税没有困难的企业,不能给予减免税照顾;对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照顾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要立即恢复征税;对采取换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偷税论处。
  (五)对出口产品,除国家统一规定免税和减税的以外,各地不得减税免税。
  对兴办第三产业,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有关照顾政策执行,不得另外再开减免税口子。
  三、集中流转税减免税的管理权限流转税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必须集中在中央和省级,不能层层下放。各地要按照集中税权的原则,对本地区流转税减免税的管理权限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已经下放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要收回;对已做出的减免税规定要逐项审查,分别情况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期限已满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在管理权限内符合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也要严格控制;超越权限而又明显不合理的减免税,要立即纠正,决不许敷衍、隐瞒等现象的发生。
  四、认真按照流转税减免税的管理程序办事
  近年来,在流转税减免工作中,一些地区存在着手续不清、资料不全、审批不严、减免不当等问题,对减免税金的使用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为此,必须健全减免税审批程序,加强减免税的管理、统计和报告工作。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详细情况。申请以税还贷的还必须报送项目申请书和贷款合同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税免税申请,要派人进行调查。为了防止减税免税工作中的随意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建立健全减税免税的集体审议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减免税金不得用于发奖金或职工福利,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收回。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税免税的企业,一律按偷税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底册,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减免期限、减免税金额、使用进度和效益等内容,并按期上报。省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减免税统计报告制度,根据下级税务机关的报表,把减免税类别、户数、金额进行汇总,内容要详实,数字要准确,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减免税统计每年上报国家税务局一次,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高检院、高法院、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