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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4533发布时间:2009-2-13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3]12号    日期:1993-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不发西藏):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4号《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继续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几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国发(1989)28号《通知》发布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征收,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农林特产税在调节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调节种植业内部不同作物的收入,指导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协调发展,特别是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这次国务院《通知》决定对农林特产税税率作适当调整,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品种名义税率偏高,实际执行税负低,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平衡,影响到农林特产税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问题,使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渐趋一致,在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当前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粮棉等基本农产品稳定增长的情况下,更好地发挥农林特产税的调控作用。各地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抓紧部署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各项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
  二、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海淡水养殖收入、水果收入、果用瓜收入、原木收入全国统一税率,要统一执行,原定税率高于或低于统一税率的,要按规定改过来。其他应税品种税率, 按规定在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20%的限度内,应根据获利情况和适当高于粮田税负的原则,分别确定。
  三、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 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的规定,归纳明确如下:(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柞蚕茧、花卉、苗木,药材、果用瓜等产品的收入;(二)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及滩涂养殖产品收入;(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对列举应税品目特别是大宗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尚未征税的, 应即恢复征收。 具体征税品目,均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省(不含省)以下政府和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四、农林特产税减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对过去所作的减免税规定,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应停止执行。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的免税一至三年的期限掌握,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产品生产周期、投资收益情况和开发难易程序,分别确定,不要搞一刀切。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暂缓征税范围,仍按我部(91) 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暂缓征税森工企业名单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今年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不变,要抓紧落实,保证完成。
  六、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 要进一步搞好税收政策宣传, 调查核实税源,依法征税,计税收入(产量、价格)核定要切合实际,实行依率计征,不得平均摊派。农林特产税应以源头征收为主,也可依法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征收办法。要注意调查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种征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收任务的完成。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