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1]140号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三处《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鲁地税三函[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鲁地税三函[2001]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单位新购房产未到税务部门申报登记、缴纳税款,应从何时开始计征滞纳金”问题,我们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新购房产应从购入房产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故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应为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该单位具体纳税期限期满后的次日。 滞纳金征收率的确定,按鲁地税发[2001]75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