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一、推迟获利年度
n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使“免二减三”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从而可以减轻税负;二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尽可能申报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以取得减免优惠。即使将来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再补交税款,也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n二、利润弥补亏损
n争取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主要方法有: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可以达到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等多列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n三、利润不予分配
n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n四、再投资退税
n(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各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n(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若三年内未达到出口标准或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n纳税筹划方案:一是外资企业可以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将其再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营期申报在五年以上,如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应申报在十年以上,以取得再投资退税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二是申请百分之百退税时,应主动申报其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以多取得60%的退税款。至于实际经营期短于规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经认定不符合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标准,不过是退还多退的税款而已,这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贴子最后于:2008-6-19 13:24:33 被 丹东金蝶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