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n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n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n2.借款利息支出
n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n3.业务招待费
n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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