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原理
n(一)“进料加工”虚拟进项会降低企业税负,应何时采取进料加工更有利于企业
n1.如果不考虑“进料虚拟进项税额”。
n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格*退税率
n出口产品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n2.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征税率
n出口产品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征税率-退税率)
n大连海联实业公司是具有进出口权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国内产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国内采购材料进项税额为17万元,出口货物离岸销售额为900万元,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为600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0%,且出口销售不能单独记账,出口退税采取免抵退税政策。
n出口产品不予抵扣进项税额=(900-600)*(17%-10%)=21万元
n出口产品应退税额=(900-600)*10%=30万元
n当期应纳税额=100*0.17+21-17=21万元
n应收出口退税=0万元
n当期产品成本=600+17/0.17+21=721万元
n若进口料件全部转为国内采购,采购同等数量、质量的材料需支付的价款568万元,取得进项税额96.56万元,则:n出口产品不予抵扣进项税额=900*(17%-10%)=63万元
n出口产品应退税额=900*10%=90万元
n当期应纳税额=100*0.17+63-(17+96.56)=-33.56万元
n应收出口退税=33.56万元
n当期产品成本=568+17/0.17+63=721万元
n通过计算,可以断定:只有当国内采购价格小于568万元时,从国内采购材料才会对企业有利。
n其数学模型如下:
n进口料件金额-同数量、质量国内采购金额>进口料件*征退税率差
n(二)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选择退免税政策
n青岛创益通有限公司是具有进出口退税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产品销售额为GN,国内采购材料进项税额为JX1,海关代征增值税为JX2,出口货物离岸销售额为CK,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为JL,征税率为ZS,退税率为TS,且出口销售不能单独记账。
n1.如果采取直接减免税政策
n当期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BD1=(JX1+JX2)*CK/(CK+GN)
n2.如果采取免抵退税政策
n当期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BD2=(CK-JL)*(ZS-TS)
n当BD1>BD2时,企业应采取免抵退税政策
n当BD1<BD2时,企业应采取直接减免税政策
(三)具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选择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n厦门都丽华服装公司是具有进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出口业务能够单独记账,用于出口产品国内采购材料进项税额为JX1,海关代征增值税为JX2,出口货物离岸销售额为CK,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为JL,征税率为ZS,退税率为TS,进料加工采取免抵退税政策。
n若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收取的加工费为CK-JL
n1.若采取进料加工经营方式
n出口产品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CK-JK)*(ZS-TS)
n生产成本=(JX1+JX2)/0.17+JL+(CK-JK)*(ZS-TS)
n当期利润LR1=CK-JL-(JX1+JX2)/0.17-(CK-JK)*(ZS-TS)
n2.若采取来料加工经营方式来料免税,出口免税
n当期利润LR2=CK-JL-(JX1+JX2)/0.17-JX1-JX2
n让LRBJ=LR1-LR2
n =[CK-JL-(JX1+JX2)/0.17-(CK-JK) *(ZS-TS)]-[CK-JL-(JX1+JX2)/0.17-JX1-JX2]
n =JX1+JX2-(CK-JK)*(ZS-TS)
n结论:当LRBJ>0时应采取进料加工,LRBJ<0时应采取来料加工。
n杭州百艳奇丝绸公司是具有进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出口销售能够单独记账反映,出口产品国内采购材料进项税额为1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销售额为900万元,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为600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0%。
n因LRBJ=10-(900-600)*(17%-10%)=-11
n该企业应采取来料加工。
n若企业退税率有所提高,其它财务指标都不会在近期发生变化,那么退税率提高到多少,对企业采取进料加工更有利。
n让LRBJ=10-(900-600)*(17%-TS)>0
n可求得TS>13.67%时,对企业采取进料加工更为有利。
二、出口退税避税法的案例解析
生产企业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应退税款
1.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
例:上海伟达精细化工公司系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美国劳顿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美国劳顿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20-(1800-1000)*4%=-12万元
即该企业应纳税额12万元。
上海伟达精细化工公司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例:深圳百特精细化工公司系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英国莱顿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校英国莱顿公司售价13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
按进料加工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出口材料)*(17%-13%) =20-(1300-1000)*4%=8万元
显然改方案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利润率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税负更低,采用上述计算方法,我们还可以将“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退税方法的税负举例比较:
例:广州康利德精细化工公司系1990年来粤投资的“老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11月20日出口化工产品,离岸价5000万元,生产产品耗用原料1000万元,进项税额170万元,耗用备品备件及动能等进项税额10万元,合计进项税额180万元,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
采用“免、抵、退”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180-5000*(17%-13%)=-20万元
所以,该企业采用现行的“免税”办法比“免、抵、退”办法更优惠。
n例:珠海鹏达祥精细化工公司系1991年来粤投资的“老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12月2日出口化工产品,离岸价1500万元,生产产品耗用原料1000万元,进项税额170万元,耗用备品备件及动能等进项税额10万元,合计进项税额180万元,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
n 采用“免、抵、退”方式:
n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180-5000*(17%-13%)=120万元
n 所以,该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比现行的“免税” 办法要多退税120万元。
n由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退税率提高后,除了极少数利润率特别高的产品实行现行的“免税”政策税负较低外,对于其余达多数产品来说,现行的“免税”政策已经不是最优惠了,因为采用“免、抵、退”方式可能比“直接免税”更优惠。
2.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情况
例:辽宁东方红进出口外贸企业4月结汇报关出口金属家具602件,报关出口销售收入18060美元,折合人民币99423.91元,出口商品进价总额为117390元;出口吊扇1200台,报关出口销售收入4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31218.40元,出口商品进价总额为298360元,上述两项产品均属从企业购进,计算应退税款并作会计处理。
金属家具应退税款=117390*14.3%=16786.77元
吊扇应退税款=297360*20.3% =60363.08元
企业4月份应退税款= 16786.77+ 60363.08=77150.85元
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填写出口退税申请表后,并依此入账时:
借:国内账款结算 77150.85元
贷:出口退税收入 77150.85元
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并开出收入退还书,通过金库退税划拨到企业开户 银行,企业得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77150.85元 贷:国内账款结算——应收退税 77150.85元
例:维斯特工贸公司4月份报关出口石蜡25吨,报关出口销售收入9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8760.15元,出口商品进价总额为61875元,该商品从商品批发企业购入,厂批差率为15%,计算应退税金并作会计处理。
应退税款=61875*(1-15%)*28.82%=15157.52元
企业预估出口退税时:
借:国内账款结算——应收退税 15157.52元
贷:出口退税收入 15157.52元
企业得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15157.52元
贷:国内账款结算——应收退税 15157.52元
如企业收到实际退税少于预估数时,对差额部分应红字冲回原来的帐务处理:
若收到退税15000元时:
借:国内账款结算——应收退税(红字) 157.52元
贷:出口退税收入(红字) 157.52元
如企业收到实际退税多于预估数时,对差额部分应补记“出口退税收入”:
若收到退税16157.52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0元
贷:国内账款结算——应收退税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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