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n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各的40%税款。
n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n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退税率
n 某设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独资),经营期限为20年,自投资年度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开业后12年,经营状况如下所示,免征地方所得,计算12年应交的所得税。
n 可享受的优惠:2免3减半
n 特区:15%
n 获利年度:第3年
n 第5、6年的利润先用来弥补第4年的亏损
n 第8、9年弥补第7年的亏损
n 第9年弥补亏损还剩20万元:20*10%
n 第10年: 100*10%
n 第11、12年: (120+150)*15%
n 如果第10年将税后利润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则第10年退税额为:100*10%*40%
n 追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一律按40%退税